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市监罚〔2019〕06号
当事人: 香格里拉市香德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3421MA6KMRJU6T
住所(住址):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昌都路吉顺佳园小区1栋1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略
根据云南葡萄酒有限公司“售假举报函”,2019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你店销售的“云南柔红”葡萄酒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销售侵犯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云南柔红”葡萄酒11瓶,执法人员对产品实施了扣押措施。经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编号:20190015)及我局核查你店销售侵犯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你店销售侵犯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准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 ,2. 询问调查笔录 ,3.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迪市监强字[2019]06号),4.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5.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编号:20190016),6.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22813284T,7.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3252617446,8.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9.云南红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1567759号,注册人地址:云南昆明市新迎小区伟龙花园F201号,10.《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常洪波、杨建发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19年6月8日向你店送达了《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至6月12日,你店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店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店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云南柔红”葡萄酒11瓶;二、处以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户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罚没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迪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陆永生 执法证号:YDQ03784
执法人员:赵晓霞 执法证号:YDQ03786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6月14日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