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MB1680968E/202100312
文  号
来 源
州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1-11-22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全程电子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1-22 15:58     浏览次数:13279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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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全面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高工作效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开通了网上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实现信用修复全程电子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用修复对象

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二、信用修复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条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条件。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三、信用修复材料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信用修复途径

(一)途径一。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途径二。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我要填报信用信息(信用修复)”模块,选择“我要信用修复”(网址:http://gsxt.ynaic.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

(三)途径三。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做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纸质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

申请信用修复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并对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特此通告

                       

   

 

信用修复申请书.doc

信用信息修复操作手册.doc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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