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发布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10类产品(包括省市场监管局核发的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等6类产品,以及委托下放州(市)市场监管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电线电缆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等4类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2)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3)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许可被撤销后,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4)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
(一)准予审批条件
1.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
(1)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所申请产品的生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名称变更
企业提出名称变更申请。
3.补证
企业提出补领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定。
2.补证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三、受理形式
网络提交:
1、网络办理平台网址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javascript:void(0)(不收受纸质资料)
2、提交时间:
网上提交时间不限。
3、受理部门:迪庆州市场监管局。
四、申请材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提交形式 | 要求 | 发 证 | 延续 | 许可范围变更 | 名称变更 | 补领 | 其他 | 注销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1) | 电子版 | 原件扫描上传 | √ | √ | √ | √ | √ | √ | |
2 | 产业政策材料(见产品实施细则) | 电子版 | 原件扫描上传。产品实施细则无要求不需提交 | √ | √ | |||||
3 |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2) | 电子版 | 原件扫描上传;申请除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和化肥以外的其他工业产品时提交 | √ | √ | √ | √ | |||
4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3) | 电子版 | 原件扫描上传。申请食品相关产品产品提交 | √ | √ | √ | √ | |||
5 |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8) | 电子版 | 原件扫描上传。申请化肥产品提交 | √ | √ | √ | √ | |||
5 | 产品检验报告 | 电子版 | 1年内省级或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或者委托检验报告(3选1)。 原件扫描上传 | √ | √ | √ | 必要时 | |||
6 |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4) | 电子版 | 申请免实地核查时提交。原件扫描上传 | √ | ||||||
7 | 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5) | 电子版 | 原件扫描上传 | √ | ||||||
8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 电子版 | 原件扫描上传 | √ | ||||||
注1:所有材料通过电子审批系统申报,不提交书面材料; 注2:获证企业在申请延续时(需证书届满前30天以上,1年以内申请),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规定的免实地核查条件的,可免于实地核查(危险化学品不免实地核查)。 | ||||||||||
五、办结时限
2、承诺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电线电缆、食品相关产品);
(2)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
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
六、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审批结果在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企业,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附件5),证件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一年以内提出申请。
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6)。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各州、市市场监管局送达企业。
八、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迪庆州政务服务中心五凤山体育馆6号门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87-8222021、0887-8222005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javascript:void(0)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6号迪庆州政务服务中心五凤山体育馆6号门; 邮政编码:674499。
2.咨询回复
现场和电话咨询:能及时回复的,即刻回复,不能即刻回复的,2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网络咨询:5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信函咨询:5个工作日寄出咨询回复信函。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29号)
电话投诉:0887-8222986
网上投诉:javascript:void(0)
信函投诉: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29号;邮政编码674499。
十、注销
企业向所在行政辖区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7)以及申请注销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全套原件扫描件;省局发证的,州、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局提出注销建议书和《生产许可证注销意见情况汇总表)(附件8),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起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委托下放州、市市场监管局发证的,由州、市市场监管局注销后报省局。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所 | |||||
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成 立 日 期 | 经营期限 | ||||
注册资金(万元) | 年总产值 | ||||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
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 ||||
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
申请变更事项 (含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 | |||||
其他需说明事项(如产业政策情况,免实地核查情况等) | |||||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后置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3)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塑包、纸包、餐洗、电加热设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
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 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单》;
2.已签章的《行政审批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
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生产场地、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本企业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2、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3、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4、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存在以下情况: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2)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
(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4)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5、已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承诺不真实、不合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5

附件6
市场监督管理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市监工许未许字〔 〕第 号
申请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址/住所或商业登记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该许可项目规定要求,决定 。
理由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附件7
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产品名称 | |||
证书编号 |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
主动 申请 注销 原因 说明
|
申请单位:(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生产许可证注销意见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共 页第 页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日期 | 依法应当 注销 的情形 | 备注 |
1 | |||||||
注:1、本附表需与《生产许可证注销意见书》配套使用。
2、本附表不够可续页。
3、按产品名称归类排序。
附件8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复肥、磷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
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CMA)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的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 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化肥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已签字盖章的《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承诺书》;
3.产品检验报告。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办事指南(完整版)及所涉及的文书和表单的电子文本下载地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XX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