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相关规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对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再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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