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第五条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三)冻结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存款、汇款的事项;
(四)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八条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事项;
(三)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九条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当事人因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事项;
(三)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严重侵犯,申请行政机关制止和申请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裁决事项。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压缩审核及办案期限。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