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迪庆州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3030112号提案的答复
罗明仙委员:
您在政协迪庆州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3030112号《关于加速发展我州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关于加大对农产品研发成果的奖补力度”的问题。
紧紧围绕迪庆优势特色资源,以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为依托,通过以项目扶持的方式积极组织我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农业龙头企业等申报和实施项目,加快转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升农业生产能力,加速发展我州农产品精深加工业。2023年末出台的《迪庆州支持联农带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试行)》中将科技研发奖补列入其中,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咨询香格里拉市执行政策进行申报。2024年,推荐上报香格里拉市康美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香格里拉特色牦牛乳制品开发研究”和迪庆州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所的“云南维西糯山药贮藏保鲜及高值化关键技术研究”2个项目获得省科技厅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生物种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专项立项支持,支持资金共计540万元;获得乡村振兴科技示范村立项项目2个,资金支持489万元;项目的立项支持为我州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关于“加强联系企业同省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对接,对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等进行技术改造,对企业进行提质增效,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力”的问题
首先,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与省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对接,对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州已与云南省农科院签订州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已与中华供销合作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接下来将与上海市农科院签订州院合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这不仅能够为企业引入先进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资源,还能够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强企业同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对接,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政府应积极推动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合作机制。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各方共同参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二)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政府应定期组织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交流活动,如技术对接会、项目合作洽谈会等,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面对面的交流机会。同时,还可以建立线上交流平台,方便各方随时随地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政府应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机制,推动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和转化。通过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建立成果转化基金等方式,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我们还应注重对企业的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以实现提质增效。
三、关于努力创造农产品加工业的宽松环境,加大对加工企业在财政资金、融资渠道、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问题。
政策、财政资金方面:针对蔬菜(含食用菌)产业,省级出台了《云南省食用菌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省预制莱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州级出台了《迪庆州支持联农带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试行)》;香格里拉市出台了《香格里拉市 2023 年农业产业实施方案》
金融支持方面:年初根据我州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需求,向人民银行推送16家企业1.48亿元的融资需求,截至5月末,共计有4家企业(含同一法人注册的另外的企业)获得4220万元的贷款,与2家企业达成5150万元的融资意向。同时我局积极申报《云南省重点农业企业新增贷款贴息奖补项目》,2023年共计申报8家企业,申报资金361.22万元,目前已核实相关企业信息,并上报省厅。
税收方面: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减免。以下是具体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1%,相较于一般货物的17%税率有所降低。此外,对于某些特定农产品,如粮食等,还有更进一步的免税政策。
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为13%。
对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等。
对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其从事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均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具体应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税务人士进行确认。此外,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应随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迪庆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