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具体解读: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级智力及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资金发放。
(二)家庭收入核算方面的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有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及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残疾人两项补贴。可扣减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不能纳入低保的几类情形: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 以上机动车辆 (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农村居民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认定标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共有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于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其办理程序与低保办理程序相同。
三、临时救助制度
(一)政策解读: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疫情影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三)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