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20]16号)附件3第72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话动许可,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