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2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云政发[2020] 16号)附件3第64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此事项是“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的子项。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形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