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科技局 迪庆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迪庆州研发投入引导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州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增强科技支撑引领迪庆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迪庆州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迪政办发〔2020〕75号)精神,迪庆州科技局、迪庆州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迪庆州研发投入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迪庆州研发投入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迪庆州科技局 迪庆州财政局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迪庆州研发投入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州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增强科技支撑引领迪庆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迪庆州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迪政办发〔2020〕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是指企业先期投入研发经费,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及完成科技统计后,为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州级财政对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引导资金支持。
第三条 研发投入引导资金来源为州级财政预算经费。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为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统计并已申报享受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五条 引导标准。引导资金分为基础引导与激励引导2部分。其中研发投入引导资金的40%用于基础引导,根据符合条件企业的数量进行平均分配。研发投入引导资金的60%用于激励引导,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作为测算依据,根据各企业研发投入占比情况进行分配。
第六条 研发投入引导资金为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对象开展后续科技项目研发、科研条件改善和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暂缓享受引导资金支持资格:
(一)承担有州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州级),申报当年应予验收但未办结验收手续的企业,延缓至通过验收次年再行申报。
(二)承担有州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州级),申报当年处于项目执行期间但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对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检查调研指出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延缓至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再行申报。
(三)2年内因上述情形一直无法申报的,直接取消申报资格。
(四)企业违反科研诚信或其他由迪庆州科技局认为应予取消或暂缓申报资格的情形。
第八条 研发投入引导资金拨付程序。
(一)引导资金支持对象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税务汇算清缴后,根据迪庆州科技局通知要求报送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证明材料,以属地税务部门核定盖章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附表为准。
(二)迪庆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述的补助原则、补助依据和补助标准,审核提出拟引导支持对象名单及支持资金数额。
(三)迪庆科技局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拟引导支持对象名单及支持资金数额。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引导资金方案,迪庆州科技局按程序提请迪庆州财政局审核拨付。
(五)迪庆州财政局按程序审核拨付引导资金到属地财政部门,由属地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九条 引导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使用,遵循《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引导资金拨付企业30日内,获引导资金支持企业须按要求提交《迪庆州研发投入引导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迪庆州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获引导资金支持企业要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并主动配合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年报等资料。
第十二条 获引导资金支持企业责任与监管。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统计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责任义务,据实报统研发投入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企业有编造数据,虚构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终止申报资格,已获取引导资金支持的,收回引导资金,纳入失信记录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科技局会同迪庆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