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公安局)

yyy索引号
015284974B/202300289
文  号
迪政发〔2022〕17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2-03-17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7 16:26     浏览次数:5017    
字体:[ ]
打印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迪政发〔2022〕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州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迪庆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各乡(镇)、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等(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因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公路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生态环境、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司法、银保监、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议事协调机构,由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的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指导、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长任主任,负责协调推动和组织开展本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道路及交通设施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养护、管理单位,车辆所有和管理单位,车辆销售、改装、维修、报废回收单位,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八条 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

 (四)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挂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级挂牌、限期治理、及时销号、约谈问责”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落实。

(五)建立健全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全州目标督查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发文。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部门、单位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部署开展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构建管理主体到乡(镇)、隐患治理到乡(镇)、宣传教育到乡(镇)、矛盾化解到乡(镇)、便民利民到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二)统筹推进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交管站,村、组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乡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级专兼职劝导员,县、乡、村农村公路路长)管理机制,构建“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县(市)财政预算,为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
    (四)建立健全县(市)道路交通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推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人车源头管理、农村街天赶集交通安全管理、集中办学学生收放假往返校交通安全管理、民间民俗活动交通安全管理、违法劝导、红白喜事打招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度落实,多措并举确保交通安全。
    (五)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将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建立并落实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建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交管站)、村组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组织辖区路长、村三委负责人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劝导员、志愿者开展日常交通安全工作。

(三)实施乡(镇)、村组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人、车、路源头管理,建立健全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登记台账和痕迹管理档案,实行“人、车、证”三见面的户籍化管理,落实“一盯一”、“一帮一”的跟踪监管措施;全面摸排、清理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并督促其上牌、落户、学驾培训,对辖区内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取缔。

(四)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人车源头管理,全力抓好农村街天赶集交通安全管理、集中办学学生收放假往返校交通安全管理、民间民俗活动交通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交通违法劝导、红白喜事打招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定期召开乡(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会议,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通过农村广播、宣传栏、群众大会、农村街天赶集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年更新或增设一定数量的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牌,督促村委会履行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并将交通安全列入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倡导运用村规民约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六)对发生在辖区内或者涉及本乡(镇)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二)依法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梳理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意见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形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建议通报函通报交通运输、公路等相关职能部门。

(四)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会同交通运输、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公交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监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工作的指导,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信息。

(六)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协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七)配合同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依法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隐患情况纳入企业日常管理。

(三)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四)依法实施公路养护和管理,督促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五)依法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推动落实整治资金,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建议通报函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复函,明确隐患整治意见。

(六)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公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通组织和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七)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严把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培训关、考试关。

(八)遇有冰雪等不能保证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及时发布路况信息,通知客运企业视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牵头做好恶劣天气路面除冰融冰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管控措施。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路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公路养护和管理,督促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二)依法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推动落实整治资金,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建议通报函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复函,明确隐患整治意见。

(三)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公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通组织和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四)做好强降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辖区国道等主要公路应急保通工作,提前准备应急设备、应急物资,及时发布路况信息,牵头做好恶劣天气路面除冰融冰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管控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

(二)报请政府对突出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

(二)对管辖的道路、桥梁等及时排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标志标线、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三)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多发点段以及交通拥堵路段、路口,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四)严格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城市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进行渣土运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教体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及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有关规定,开展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特别加强集中办学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及学校安全宣传教育。

(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督促学校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自有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三)督促学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校门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学校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教师和学生。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道路交通经营的工商登记许可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二)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危险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依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五)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组织监督检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失实的检验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及其配件、销售拼装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负责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与零配件进行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完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依法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年度检验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三)完善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安全隐患特点和违法情况,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四)配合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开展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涉及农机牌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信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法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对本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

(二)配合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急救、医院等有关医疗机构和专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开通交通事故伤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会同本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交通气象探测设施。及时主动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媒体提供强降雨、大雾、降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以及公众了解灾害性天气信息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督促旅游企业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车辆,对导游、游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旅游汽车公司开展交通安全警示宣传教育,督促A级旅游景区对景区内的道路及车辆加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A级旅游景区内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遇涉及旅游车辆交通事故、恶劣天气情况下旅游车辆堵塞滞留等情况,应赶赴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救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纳入普法工作计划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特别是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普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挂钩;推动保险行业参与农村地区“警保合作”,指导完善农村“两站两员”建设,支持保险公司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队伍、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政府组织下,协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损害评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要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把握交通安全宣传导向,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信息,曝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特别要保障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费,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依法履行民政救助、殡葬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除按省公安厅的要求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外,还要重点落实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辖区村委会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交通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和整治,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二)加强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动态监管,对县内的异地交通肇事责任人和交通违法行为人一律实行抄告制度;对其他乡(镇)抄告来的违法及肇事当事人要于当月实行面对面谈话,及时开展帮教培训。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实行目标管理,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纪违法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治理。对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督促定期对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机动车注册登记、驾驶人考试发证、营运证配发、经营许可审核、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等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

对未经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个人违法参与交通活动的,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整改或处理。整改的情况应当记录,作为检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要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第三十七条 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书,对调查结果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或依法负有职责的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其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提级开展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与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以及道路的设计、施工、养护或者施工作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有关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与企业、单位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关的。

(三)其他需要开展深度调查的道路交通事故。

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的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因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州委各部委,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

州检察院,迪庆军分区和武警部队,省属驻州各单位,州属各

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主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长征大道21号 运维电话:0887-8226712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