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财政局)

yyy索引号
0152851253/202400604
文  号
来 源
州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3-09-15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5 15:09     浏览次数:998    
字体:[ ]
打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主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长征大道21号 运维电话:0887-8226712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