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财政局)

yyy索引号
0152851253/201900049
文  号
来 源
州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19-05-09
【税收政策】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 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9 15:36     浏览次数: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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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抓落实的责任,将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统筹做好全年收入目标的预测、调整和组织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对困难较大的地方,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报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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