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迪庆州国资委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州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科学界定国资监管职责边界,规范行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迪政发〔2018〕11号)相关要求,州国资委结合实际,编制形成了《迪庆州国资委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立足州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和全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列示了州国资委具有权力性质的工作事项。《清单》未列明事项,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需州国资委审批的,按章程规定执行。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依法由州属国有企业决策事项,由州属国有企业依法行使决策权。州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州属国有企业将有关事项报送州国资委备案存档或向州国资委报告的,州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州国资委。
三、《清单》所列权责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行使的,州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提前向州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四、《清单》所称州属国有企业均指州属企业集团层面,所称重要子企业包括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清单》中未明确表示子企业的均不包含子企业,子企业相关决策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归位于一级企业,由集团决定,不再报州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五、州属企业在向其他部门办理本清单以外事项需要州国资委出具意见以及州属企业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州国资委解决的,可向州国资委报送专项请示。
六、州国资委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州国资委将及时修订或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七、未按《清单》正确履行职责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条例进行处理。
八、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职能调整情况,州国资委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清单》有关内容。
九、关于州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按照州委要求履行。
迪庆州财政局(国资委)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