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财政局于2024年7月下旬起草完成《迪庆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实施办法》起草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关于批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省级分享部分实行收入全留政策的请示》文件的批办意见,制定我州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由于我州基础设施落后、交通条件差、海拔较高、劳动力欠缺等各种原因导致产业发展基础薄弱,尚未形成规模化、多元化、特色化、本土化产业发展新路子;招商引资存在短板弱项,项目还不够扎实,对全州有影响的重大项目还不够多,缺少龙头企业和引进型重大项目,在发展上与其他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仍未缓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短板弱项明显。为进一步推动迪庆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减轻州内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我州招商引资奠定良好的政策基础,我州积极向上争取了此项优惠政策。
制定我州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全州经济内生性增长,有利于加快重点优势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鼓励迪庆州内企业为迪庆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实施办法》起草的过程
从2022年末开始,我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关于批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省级分享部分实行收入全留政策的请示》文件的批办意见,参考其他省份涉藏地区发展举措,结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特色资源优势等实际情况,启动研究我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年9月,此事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第一次正式研究后,上报了省政府办公厅。
开展此项工作以来,我州财政、税务部门多次与省级相关部门对接沟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工作的批示,2024年5月15日,省财政厅在昆明组织召开了迪庆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题会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以及我州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经会议研究,参会各方对《实施办法》《迪庆藏族自治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产业目录》)意见达成一致,并就《实施办法》和《产业目录》提出了具体修改完善意见。
6月末,我州再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示,采纳了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的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主要是对《实施办法》中的第七条进行修改。截至目前,《实施办法》已起草完毕,且财政部门已按照要求,征求了州税务局、州审计局、州发改委,以及县级财税部门的意见。同时完成了对《实施办法》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工作。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自2024年起,对入驻迪庆州且以《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5年免征、第6至10年减半征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州级及以下分享部分(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6%)。
《实施办法》已经州财政局党组审核通过,现提交州人民政府审议。
迪庆州财政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