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格基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松八电站取水许可延续申请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和《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的有关规定,迪庆州水务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取水许可延续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决定准予香格里拉市格基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松八电站(以下简称本项目)延续取水,并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延续事项
本项目位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三坝乡境内,属于河道内用水,用于水力发电。电站装备容量26兆瓦,设计引用流量9.3立方米/秒,年利用小时数4987小时,多年平均发电量14600万千瓦·时,核定年取水量为15600万立方米。
二、有关要求
(一)你公司要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利部要求,做好取水口核查登记、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和取水监测台账记录等有关工作。
(二)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三)你公司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迪庆州水务局及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迪庆州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当报经迪庆州水务局核准。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取水口断面来水满足下游河道最小生态流量。并加强对生态流量泄放的监测工作,以保障下游河道生态用水,松八电站大坝以下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核定值为0.61立方米/秒。
(五)你公司应当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电站电能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六)迪庆州水务局继续委托香格里拉市水务局代开展本项目水资源税征收相关事项,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税,并接受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七)本工程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9年12月20日,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有关规定向迪庆州水务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附件:香格里拉市格基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松八电站)取水许可证(编号:C533401S2023—0026)
迪庆州水务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