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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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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迪商发〔2026〕3号
来 源
州商务局
公开日期
2026-01-30
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运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30 11:46     浏览次数: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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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

运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的运维管理,保障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迪庆州加油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的系统建设、日常运维、数据管理、安全防护及违规行为处置等工作,包括州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的系统及各县(市)平台系统。涉及平台使用单位、运维服务商、监管部门及其他关联方。

辖区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加油站均应纳入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平台运维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将保障平台数据安全和运行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多重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各类安全威胁和风险。

二)可靠性原则 通过完善的运维管理体系和技术手段,确保平台能够持续稳定运行,减少故障发生频率和故障持续时间。

三)高效性原则 优化运维流程,提高运维效率,快速响应和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平台服务质量。

四)合规性原则 平台运维管理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平台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平台运维职责

第四条 运维服务商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设备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传输、存储安全。

(一)保证其所提供服务包含的所有软硬件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应按照建设技术要求以及与后台管理系统顺利对接的要求,做好系统前端安装工作,为用户配置系统端口、网络环境,开展系统使用培训。

(二)负责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设备质量保障、现场巡检、远程服务等稳定运行维护事务,在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出现问题故障后,应立即派员开展原因调查,及时排除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设备故障,对每次故障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总结故障发生的原因和处理经验,形成故障处理报告。针对频繁出现的故障,提出改进措施和预防方案,防止类似故障再次发生并将故障报告报送商务部门。

(三)不断优化升级技术手段,完善平台设备功能,在功能优化和升级过程中,充分考虑平台的兼容性和稳定性,确保新功能的加入不会对现有系统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对新功能进行严格的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确保新功能的质量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和排查加油站数据作弊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发现、排除系统隐患、异常及故障,使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三章 使用单位职责

 辖区加油站应当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提供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配合做好系统设备运行工作:

(一)应当积极配合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设备安装、应用工作,主动报送新增、更换、报废加油机信息,不破坏、干扰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正常运行。并签订《加油站依法依规经营承诺书》,不偷逃成品油相关税费,不采购来源不明的成品油,不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不擅自改动加油机。

)严禁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加油机税控口采集数据,严禁通过更换加油机编码器、主板芯片,更改显示屏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作弊。

)加强对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的安全保管,严防发生丢失、损毁和被盗等情况。保证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的电源供给、加油机报税口正常畅通。配合相关人员做好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安装、升级、巡检、日常保养和维护等工作。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其所属设备发生破坏、丢失、被盗等情形,加油站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保护作案现场,提供相关线索。

 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单位按照分配的权限使用系统。各使用部门需要新增人员权限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审核,反馈给申请部门。

 各相关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严控知悉范围,不得向加油站企业经营者或其他第三方通过任何途径出示、泄露监控系统账号、统计数据、详单数据等任何数据及技术资料。

第四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推广运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参与的日常运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工作合力,保障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综合统筹推进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建设、安装、应用工作,保障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平稳运行;综合协调各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应用。

税务部门:负责利用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数据与加油站申报纳税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对瞒报收入、纳税申报异常、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后的计量准确性进行监管,对非法更换计控主板、篡改微处理器代码等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破坏加油机计量性能准确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平台系统加油站的安全使用环境,依法打击针对前端设备及平台系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意损毁、妨碍公务违法犯罪行为及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作弊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犯罪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迪庆州智慧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数据,对加油站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风险研判;监督指导加油站落实智慧化设备(含平台终端、监控系统等)与加油设施、消防设施的安全适配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流程。依法查处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制定完善智慧加油站相关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调处置因平台系统故障、设备异常或人为操作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突发险情;统筹协调智慧加油站安全应急资源,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应急处置高效开展。

第十条 对推行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工作落实责任不力、问题突出的加油站,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对加油站实施约谈。被约谈加油站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约谈部门。

第十一条 强化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运用管理,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数据推送错误率较高的县(市),予以全通报。

第五章 数据统计及发布流程

第十 明确数据收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平台用户信息、进销存业务数据、系统运行数据等方面。根据平台业务需求和管理需要,确定具体的数据收集指标和字段,确保收集的数据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数据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的流程、标准和责任。所有拟发布的数据必须经过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审核内容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涉及用户隐私和商业机密等方面。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 加油站有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将根据《云南省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不予通过年度监督检查。

(一)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不安装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设备的行为;

(二)采用任何手段造成不能实时采集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数据的行为;

(三)新增、更换、报废加油机、液位仪不主动报备的行为;

(四)阻碍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和运维的行为;

(五)不守法经营、守信经营,存在失信的行为。

第十 加油站通过非法更换计控主板、篡改微处理器代码等破坏加油机计量性能准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加油机作弊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 加油站损毁、破坏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设备设施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查处。

第十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XX加油站XX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备查。加油站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加油站一年内有多次修改、破坏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违法行为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商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符合联合惩戒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同时将其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列为政府失信对象。

第十 加油站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一般处置程序:加油站故意破坏设备等影响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运维商应立即向县(市)工业信息化与外事商务部门通报,县(市)工业信息化与外事商务部门联合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核实、取证,加油站故意修改主板、修改计量器具等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置;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行为由税务部门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置。如年内多次发现加油站故意破坏、篡改系统影响数据真实性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相应联合惩戒。

二十 加油站对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产生故障后隐瞒不报的,在加强教育进行约谈同时,视影响及后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十一 行政监管部门对迪庆州智慧加油站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管理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处理。 

二十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0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辩,监管部门需在15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  

章 附则

二十三 本办法由迪庆藏族自治州商务局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十四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在此期间,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适时研究修正。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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