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食盐安全亦是“千家万户”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事关国计民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人民福祉、改善人民生活、关注特殊人群也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现。我州地处高原,总体地理环境为缺碘地区,为消除碘缺乏危害,进一步加强全州食盐专营管理,所有进入辖区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696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有关规定及要求,批发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碘含量要求,云南省的食用碘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5mg/kg,允许碘含量波动范围为:18-33mg/kg。
根据云南省工信厅 省发改委 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工信盐务〔2020〕178号)要求,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各入滇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入滇经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销售情况告知表》(见附件2)按要求告知销售地州市和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2021年1月1日起,无食盐电子追溯防伪标识的食盐产品禁止在市场流通。
为规范未加碘食盐的供应,强化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管理,确保未加碘食盐供应与质量安全,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立足辖区实际,本着以人为本、方便购买、满足需要的原则,结合常住人口分布和交通状况,将未加碘食盐供应点公告如下:(见附件1),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应当有“未加碘食盐”销售明显标识或相关“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谨遵医嘱购买食用未加碘食盐,严禁在碘缺乏地区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
以上要求,望有关经营单位知晓执行。如遇国家盐业管理政策法规调整或与上行文有悖,按其相关规定实施。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未严格遵守《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696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批发销售食盐情况。
举报和投诉电话:12345
咨询电话:州级:0887-8222135
香格里拉市:0887-8224785 维西县:0887-8627048
德钦县:0887- 8415277 开发区:0887-8388567
附件:1.迪庆州未加碘食盐供应点情况表
2.入滇经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销售情况告知表
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