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迪庆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藏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版)
2024年4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应急工作组
2.4成员单位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4.信息报告
4.1信息保送
4.2信息报送内容
4.3信息保障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程序
5.2应急响应分级
5.3总体减排要求
5.4应急响应措施
5.5信息公开
5.6应急终止
6.总结评估
6.1调查与评估
6.2奖惩
7.应急保障
7.1装备保障
7.2技术保障
7.3经费保障
7.4治安保障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与演练
8.2预案备案
8.3预案修订
8.4预案演练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云南省深入打好污染天气、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云环通〔2023〕123号)、《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迪发〔2022〕25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1.1 .组成人员
总指挥:州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总指挥:州生态环境局局长、三县(市)人民政府副县(市)长
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气象局、迪庆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委会、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州内各县(市)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向州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组织,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进行溯源分析,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2.3.应急工作组
2.3.1.预警监测组
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气象局组成。负责全州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煤场、矿山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
施工源控制组:由州住建局牵头,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州住建局牵头,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生活源控制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协调各城市管理部门开展餐馆、宾馆、洗浴等“三产”服务行业炉灶废气、油烟废气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3 .医疗防护组
由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州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由州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州气象局、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大气重污染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5.专家组
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应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城市服务行业炉灶废气、油烟废气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州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开展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发布。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响应期间的能源调度和保障工作。
州工信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辖区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学校户外活动及停课等相关措施。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措施。
州公安局:负责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的限行和引导措施,组织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构建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对在用超标排放车辆开展检查工作;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各县(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露天矿山作业的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州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州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公众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定期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燃煤锅炉、餐饮油烟、施工场地、移动源、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的监管工作。
州住建局: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查处市政道路遗撒。
州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等措施。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及生态环境部门构建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对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货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应急用水的调度和供给。
州商务局:负责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会展活动的措施。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节庆和文化相关活动的措施。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时期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完成应急期间对特种设备目录内燃煤锅炉的执法检查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州林业和草原局:统筹兼顾好林下可燃物清(烧)除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有计划的开展林下可燃物科学清(烧)除,积极主动消除森林草原火险隐患。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与州生态环境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3.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1.1.监测
州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利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州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有更高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的城市,可综合考虑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加严预警分级标准。
3.2.2.区域联动预警
按照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由省级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情况和实时动态分析,听从省级统一安排启动预警,并及时组织和部署相关工作。
3.2.3.预警会商
州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区域联动预警和特殊启动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3.2.4.预警信息发布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48小时以上,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州生态环境局、州气象局会商分析,预测大气重污染可能持续或加重时,立即制作预警信息报告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查发布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红色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审查发布,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预警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向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向公众发布。
3.2.5.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调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3.2.6.预警降低与解除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降低与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3.2.7.其他
进入预警状态后,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预警级别,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组织预警监测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信息报告
4.1.信息报送
州应急指挥部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迟不超过3小时;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州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9时前,向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
4.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4.3.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州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程序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5.2.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级别相对应于预警级别。
5.2.1.对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3.对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臭氧(O3)预警时,启动臭氧(O3)重污染应急响应。
5.3.总体减排要求
每年9月底前,应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5.3.1.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5.3.2.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的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5.4.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以及大气重污染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州、县(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响应。
5.4.1.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Ⅲ级大气污染,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5.4.1.1.新闻宣传组发布信息公告:
(1)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纸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公告,向全州群众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2)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建议患有哮喘病、呼吸道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以及婴幼儿、老年人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外出佩戴防护性口罩;
(3)尽量减少能源消耗,不使用火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使;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广播、电视滚动播出相关信息,保持信息发布直至大气重污染警报解除。
5.4.1.2.污染控制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不利气象条件和首要污染物采取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油烟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扬尘源减排措施:对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保洁设备、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建筑施工工地、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洒水抑尘增加频次;所有工地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移动源减排措施:严格执行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高排放车辆、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每日停驶部分公务车辆;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
(4)工业源减排措施:重点排污单位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采取控制污染工序、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禁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城市建成区内生产或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和汽车维修厂实行划片区错峰营业生产。
(5)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对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5.4.1.3.教育部门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
5.4.1.4.预警监测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每2小时预报1次。
5.4.1.5.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5.4.2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
预计发生或发生Ⅱ级大气污染,由州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5.4.2.1.各工作组、各单位组织采取强制减排措施:
(1)扬尘减排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保持湿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以外,禁止土石方和路面整修施工作业;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
(2)移动源减排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扩大限行对象和范围,加强黑烟车易发多发重点行业和单位车辆的监管,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等违法车辆;
(3)工业源减排措施:重点排污单位采取控制污染工序、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禁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燃煤锅炉设施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
(4)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5)气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5.4.2.2.预警监测组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企业污染物瞬时值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现场监督落实。
5.4.3.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
预计发生或发生Ⅰ级大气污染,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5.4.3.1.各工作组、各单位组织采取强制减排措施:
(1)扬尘减排措施:除民生保障工程和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施工作业外,其余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全面停止。
(2)移动源减排措施:停止使用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严格交通管制措施,黄标车、黑烟车全面限行,其它车辆采取尾号限行制度。
(3)工业源减排措施:重点排污单位全线停产;生产或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和汽车维修厂全部停止作业(除民生保障外);燃煤(燃油)锅炉设施停止使用。减少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5.4.3.2.教育部门通知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5.4.3.3.停止一切户外活动,建议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5.4.3.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5.4.3.5.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5.5 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5.6应急终止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6.总结评估
6.1.调查与评估
州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5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
6.2.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7.应急保障
7.1.装备保障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2.技术保障
积极开展大气重污染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科学技术研究或学习,配备个人大气污染防护器材,为应对大气重污染提供技术保障。
7.3.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应急演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4.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安排警力,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开展。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与演练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2.预案备案
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8.3.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每3年1次。
8.4.预案演练
应视情况或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9.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名词术语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