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2023〕631号文件),为切实做好我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现将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责任,负责全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主任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迪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各1名副职领导和州财政局负责国资委工作的1名副职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每年10月定期召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联席会,分析上年度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年度工作。
二、拓宽安置形式
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质量水平。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主要包括转任、交流、面向随军家属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就业等方式。
(一)转任交流安置
主要是指从我州以外省、市、县(区)通过转任交流到我州的军人随军家属。军人家属随军前是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转任、交流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由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州委组织部、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迪庆分区政治工作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二)面向随军家属公开招聘
参加公开招聘的随军家属主要是指随军未就业家属和2020年以前由现役干部转改为文职人员的随军未就业家属(以上两类均以就业部门登记失业为依据)。
1.事业单位定向招聘。由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当年实际情况,将定向招聘计划统筹到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计划中,每年设置不少于2个事业岗位(岗位需求少于2个时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定向招聘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
2.州属企业及社会招聘。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牵头,结合州属企业用工需求每年协调部分岗位用于招聘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
3.军队文职人员招聘。招聘到军队文职人员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根据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面向社会就业
1.各县(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鼓励随军未就业家属面向社会就业创业,对有培训意愿且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积极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随军未就业家属自主创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各县(市)人社部门和退役局根据随军未就业家属数量,每年组织招聘会不少于1次。同时当地人社部门在分区和各县(市)人武部的协助下应向部队公布职业培训机构信息,根据随军家属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协调组织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化职业培训或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3.各县(市)人社部门应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提供职业介绍、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四)聚焦安置重点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
2.结合云南省级安置政策,驻迪庆州部队,随军前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的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统筹安排。鼓励驻迪部队向随军前户籍地人民武装部提报安置申请,迪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和各县(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规范办事流程
(一)转任交流安置流程
1.每年9月20日前,迪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按照当年驻迪部队符合军人随军家属转任交流安置人数区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汇总审定,报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每年9月30日前,由州委编办区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提供随军家属随军前相应岗位的空编岗位单位,报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每年10月20日前,由岗位属地组织部门、编制机构、人社部门配合迪庆军分区、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与接收单位的对接,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筹划召开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联席会,提出符合转任交流军人随军家属安置意见报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每年11月30日前,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调动手续。
(二)面向随军家属公开招聘流程
1.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流程
(1)每年9月20日前,迪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会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按照当年驻迪部队符合军人随军家属未就业条件人员进行汇总审定,报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每年9月30日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员审定情况将定向招聘计划统筹到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计划中实施,每年设置不少于2个的岗位(岗位需求少于2个时按照实际情况确定)用于定向招聘审定的未就业随军家属。编制机构、人社部门提供编制空编,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筹划召开军人军属工作联席会,由迪庆军分区、编制机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部门共同研判协商完成岗位的确定,并报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每年开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时,迪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配合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定向招聘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的招聘工作。
(4)定向招聘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岗位中,在同等条件下,实施优先招聘和加分政策(具体加分项目见附件)
(5)参加事业单位定向公开招聘的随军家属,须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定向招聘随军未就业家属不超过40周岁,截止时间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发布之日。
学历:定向招聘随军未就业家属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身体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州属企业及社会招聘流程。每年在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随军未就业家属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牵头,结合州属企业用工需求每年协调部分岗位用于招聘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并按照企业招聘要求实施招聘工作。
3.军队文职人员招聘。招聘到军队文职人员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根据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就业培训流程。其他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培训的,由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汇总,每年3月1日前,报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送驻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视个人情况,符合条件的统筹安排参加政府补贴性培训或鼓励参加社会化培训,根据需要推荐就业岗位。
四、夯实各级职责
(一)党政机关职责
州委组织部主要做好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随军家属转任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家属的交流安置和随军未就业家属的定向招聘,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主要协调做好随军未就业家属面向州属企业及社会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二)各县(市)党委、政府职责
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是各县(市)委、县政府应长期坚持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党管武装考核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各县(市)委、县政府应肩负起责任主体,加大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原则上当年批准安置的随军家属,当年安置到位(定向招聘原则上在次年完成),确有困难的次年底前必须安置到位。二是对落实不力或者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在议军会上说明情况。对没有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县(市),不得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评选,主要领导不得参加“党管武装好书记”或“国动委好主任”表彰。
(三)驻军单位职责
军队各级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地方抓好工作落实。迪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一是会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所在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汇总审核;二是会同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方案拟制、考试和招聘工作。三是教育引导并督促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不再重新列入安置计划。驻迪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为本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家属安置资格初审、跟进协调服务,应及时向驻地县(市)人武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及家属树立正确就业观,确定合理就业预期。
(四)各县(市)人民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
各县(市)人民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牵头组织单位,应加强同有关单位、驻地部队沟通联系,收集汇总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协调配合做好驻地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安置及调动工作。
附件:迪庆州定向招聘随军未就业家属笔试成绩加(减)分实施办法
迪庆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迪庆州定向招聘随军未就业家属
笔试成绩加(减)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迪庆州随军未就业家属定向招聘工作,充分在招聘工作中体现干部队伍任职经历、服役贡献、功勋荣誉等现实情况,参照云南省级部门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赋分标准、友邻州(市)定向招聘随军未就业家属考核计分办法等内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笔试加(减)分内容包含基础分、加分、减分3项,待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岗位笔试成绩出来后先按本办法加(减)分尔后再公示,加(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具体实施由迪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组织,州人社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配合监督工作,主要以未就业随军家属配偶(干部)个人档案中的原始资料为依据,按照以下计分标准进行。
一、基础分
1.军龄计分。军龄每年计0.2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计算时间截止录(聘)用当年的12月。由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文职人员工作时间一并计入军龄。
2.军衔(警衔)计分。以部队下达命令的现军衔(警衔)为准。从少尉军衔(含警衔和相应文职级别)开始计算,每一衔级计0.5分(同一衔级正职记0.5分,副职记0.25分)。其中,按营级正职(保留专业技术10级)管理的中校军衔军官按照少校记分。
二、加分
1.奖励加分。被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加6分;被战区(各兵种)或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加4分;获一等功加2.5分;获二等功加1分;获三等功加0.5分。
立功受奖实行累计加分,但累计增加的总分不能超过上一层次奖项的分值。因同一事项荣获多层、多个奖项的,以其中一个最高奖项加分。
2.军人因公致残加分。一级加5分;二级加4.5分;三级加4分;四级加3.5分;五级加3分;六级加2.5分;七级加2分;八级加1.5分;九级加1分;十级加0.5分。
3.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加分(以部队任职命令为准)。在一类地区工作每满1年计0.12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每满1年计0.24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每满1年计0.36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每满1年计0.48分;在五类及以上地区、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每满1年记计0.60分。边远艰苦地区采取分段累加的办法计分,原未划入边远艰苦地区,新的文件出台后列入边远艰苦地区的,从新文件出台之日起算。在以上地区工作不满1年的,按月折算计分。
4.在当年安置招聘工作中,国家有文件明确要求予以照顾的,另行确定加分分值。
三、减分
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3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2.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2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5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0.5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其中一个最高处分减分。不同的处分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减分不能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
受相关处分未过影响期的,其随军未就业家属不得参加定向招聘报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法规适时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