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财政局、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实施意见》(云财资〔2023〕55号),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最大程度激发资产利用效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迪政办发〔2021〕70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资产盘活工作机制,在充分运用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盘活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路径和方法,进一步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升资产使用效能,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和事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物质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资源。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切实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推动资源资产科学配置,统筹实现资产使用效益及盘活收益最大化,助力缓解财政收支矛盾。
全面覆盖。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各类资产,以及可盘活利用的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全部纳入可盘活范围,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因地制宜。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盘活资产的有效路径,研究盘活方式,分类别有针对性的开展盘活,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资产盘活利用。
激励约束。资产盘活情况及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并纳入相关报告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提升资产盘活积极性。
(三)盘活范围
1.闲置、低效运转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其中:闲置资产指已停用6个月以上或不需用的资产;低效运转资产是指在目前及未来规划中使用效率和效益较低且不存在特别安排的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且权属清晰的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已建成未充分利用的文体场馆设施等资产;
3.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类资产;
4.除上述资产外,现行相关政策允许盘活利用的各类资源。
二、分类盘活
(四)优化在用,规范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注重日常维护,降低资产自身损耗,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及时清理确需报废的资产,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要有效盘活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五)共享共用,有效使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六)调剂利用,激发效能。建立健全部门内部调剂机制,能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的,要加快盘活进度。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要积极推进跨部门、跨级次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七)出租处置,合法依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以及基础设施等资产,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评估后,通过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要加大力度破解不动产权属不清、权证不齐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破除盘活障碍。
(八)建立公物仓,降低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公物仓,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的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九)集中运营,提高收益。鼓励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建立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十)鼓励创新,多措并举。积极探索创新其它盘活方式,可学习借鉴盘活存量与改扩建有机结合、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特许经营权投资等经验做法,灵活采用多种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并形成良性循环。
三、具体实施
(十一)组织开展清查盘点。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指导本县(市)、本部门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以2022年12月31日为清查盘点基准日,对本单位存量资产进行全面自查、清点,分类登记造册,汇总统计本地区、本系统低效闲置资产情况。全州行政事业单位于8月31日前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月报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情况摸底表》。后续新增的闲置资产,应及时按上述途径更新摸底表。
(十二)分类制定盘活方案。各县(市)、各部门根据资产盘点结果,厘清权属清晰、无争议的低效闲置资产,分析闲置原因,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确实可行的盘活方案。
(十三)有序开展资产盘活。各县(市)、各部门根据制定的资产盘活方案,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开展资产盘活工作。可以在单位内部、部门所属单位间盘活的,需在报送盘活资产后2个月内完成;通过公开招租和市场化处置方式进行盘活的,需在6个月内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其中:州直部门可盘活资产应于9月底前完成前期报批手续;通过集中统一监管方式进行盘活的,需在10月底前向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完成申请手续。部门内部无法盘活的资产,要及时反馈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牵头协调部门开展部门间及跨级次调剂,促进可盘活资产由闲置向在用转化。
(十四)推广复制经验做法。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总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活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大项资产处置、创新经验做法、机制体制建设等典型案例,要梳理分析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盘活的制度、机制,提高盘活效率效益的思路和措施,及时报送州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十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梳理资产家底,科学分析可盘活资产,分类制定盘活方案,强化统筹协调,积极有效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盘活利用工作。
(十六)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法治意识,规范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盘活资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审批手续。盘活资产相关收入要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处置国有资产,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盘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州委州政府关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将公益性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或注入企业、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加强盘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盘活合法合规、收入管理规范有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十七)激励约束,取得实效。各县(市)各部门要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资产盘活情况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杜绝同类资产闲置与新增并存等问题,从源头节约财政资金,对不如实申报可盘活资产、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视情况停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盘活工作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盘活收入上缴后可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单位,用于单位成本性支出及弥补事业发展缺口、剩余全部用于化解单位债务。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级各部门资产盘活工作将纳入财政管理绩效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考核范围。
(十八)动态管理、联动监督。从2023年7月开始各县(市)各部门每季末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信息系统填报《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进展情况表》,并向州财政局报告盘活情况,州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各部门盘活资产情况进行专项抽查,确保可盘活资产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州财政局将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局、纪检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享各级各部门闲置浪费国有资产有关数据。
迪庆州财政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