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印发了《迪庆州招商引资跨县(市)协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各县(市)、州级各部门、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现就《实施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25年5月,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印发了《云南省招商引资跨州市协作实施办法(试行)》,按共享招商信息类、共担资源要素保障类两类明确招商合作项目界定、利用共享等内容,推进招商项目有序流转。
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是深化招商引资体制机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强化州级对招商引资的“一盘棋”统筹,引导各县(市)、园区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区位特点进行错位招商、协作招商,推进招商项目有序流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产业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赢,避免“内卷”式竞争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项目类型。确定为共享招商信息类、共担资源要素保障类2个类型。
(二)关于利益共享。主要共享2个方面的利益:
一是工作评价(招商考核)。对于共享招商信息类协作项目,所产生的产业招商到位资金、实际利用外资和新引进项目数量等指标,首谈县(市)、园区按50%计算,承接县(市)、园区按100%计算;对于共担资源要素保障类协作项目,所产生的产业招商到位资金、实际利用外资和新引进项目数量等指标,首谈县(市)、园区和参与提供资源要素保障的县(市)、园区均按100%计算。
二是协作项目产生的税收、固定资产投资、产值、营业收入等利益。由首谈县(市)、园区和参与提供资源要素保障的县(市)、园区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及期限进行共享。
三是跨州开展招商合作的。与省内州外其它州市共享招商信息、共担资源要素保障的,需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投资促进局报省招商委办公室审核认定。
(三)关于首谈备案。州投资促进局建立协议投资0.5亿元(外资50万美元)以上产业招商项目或其他重点项目“首谈备案”制度,首谈县(市)、园区在正式治谈后、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前和拟投资企业协商一致的,可申报2个月的首谈保护期,在首谈保护期内其他县(市)、园区不得主动进行项目洽谈或实施任何可能干扰谈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