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7726897680/202400222
文  号
来 源
州搬迁安置办
公开日期
2024-11-21
《迪庆藏族自治州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1 14:28     浏览次数: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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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3月1日印发了《迪庆藏族自治州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便于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更好的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颁布,第679号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移局发〔2012〕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以及迪庆州近年来小型水利项目建设的增多,为规范全州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提高移民安置工作质量,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小型水利工程顺利建设,按照迪庆州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迪庆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进行了深入调研、咨询、听取意见,组织开展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迪庆州发改委、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审计局、州林草局、州信访局、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德钦县人民政府、维西县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市搬迁安置办、德钦县搬迁安置办、维西县搬迁安置办征求意见建议后,通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上报迪庆州人民政府,经迪庆州人民政府同意,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分别为总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关于总则  本章主要对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移民工作管理体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区域内由省、州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达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等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二)关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  本章明确了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的工作程序、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规定审核要求

第八条规定了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细则。审定的移民实物调查工作细则作为申请发布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的要件之一和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规定了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

第十条规定了停建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开展实物调查。实物调查成果应当由调查组和权属人签字印鉴认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示;实物调查汇总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正式确认文件,作为确定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依据。

第十二条规定了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实物调查成果,及时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设计。

(三关于征地移民安置实施  本章主要内容为移民安置实施过程及移民安置验收等

第十八条规定了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已审核,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已审批(核准)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移民安置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当与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小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审核后,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按照先移民后建设的要求,对于已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先行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可按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先行开展。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生产安置协议或搬迁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小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原则上按照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关于资金管理  本章明确了移民资金管理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小型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小型水利工程移民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年度计划和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协议,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至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单位。

关于监督管理  本章主要内容为移民资金监督、安置过程评估、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条规定了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移民专户档案、文书档案、工程档案和影像资料等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关于附则  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本办法由迪庆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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