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州政府公告第17号

登记编号:云府登1071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   告


第17号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0日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迪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为使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运转,结合我州实际,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两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提取人的贷款申请。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未再就业的;

(四)户口迁出迪庆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装饰及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在迪庆州境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遇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的资料可以申请提取一定限额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职工家庭,在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未得到医保部门的报销部分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医疗费用的补充。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学杂费,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学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用。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及付款证明在一年之内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三)离休、退休的,按照本州内规定在正式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之日起即可办理;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后即可办理;

(五)户口迁出迪庆州境内(特指调动工作的)或出境定居的,在获得批准出境之日起即可办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赁期内办理,每年可办理一次;

(七)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有效期内每一年提取一次;提前支取公积金用于一次性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已还款期限必须过半后方可办理;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或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费用,同时每位职工提取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日即6月30日为准)存储余额的80%;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即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具备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提取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四条  职工根据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同时购有几套住房的,由本人确定其中一套的相关资料作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付款发票。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本人提取申请、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发票。购房一年内的提取时限以契税发票上的时间为计时依据;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及其配偶的单位证明。

2、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需提供资料:本人提取申请、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开工批准意见书》等资料(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证明)。

3、翻建(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证明);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预算、支付工程款收据、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4、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图片资料、维修方案及工程预算、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属城区的,管理中心到实地调查后批复;属乡镇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房屋情况鉴定证明等。

5、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盖住房的,先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规划、用地、建设许可证、集资建房名单等材料备案。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和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交集资款票据提取公积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期交集资款的数额,累计提取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文件及复印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未再就业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户口迁出迪庆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或人事部门调动文件及复印件。

(五)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及与贷款合同相符的购、建房资料、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余额证明、归还贷款的有效单据(加盖公章)及复印件。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年收入25%的职工(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为依据),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明外还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按年度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房租总额或租房到期年度内的应付房租总额;

(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单位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单位开除,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在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被单位开除的封存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刑满出狱回到单位上班后继续缴存。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职工凭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七条 经管理中心审查准予提取的,用现金或转账支票支付,职工凭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州公积金中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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