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州政府公告第11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11号

 

现公布《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7月1日

 

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机关是迪庆州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组织和日常财政监督工作,负责稽查和管理执收执罚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避免收入征管和支出安排的随意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城市廉租住房资金后的余额)、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房租、公路收费、股金分红及经营承包利润、经营性收费的税后利润等)、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粮食风险基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上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七条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开展征收业务。

第八条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因特殊需要缓征、减缴、免缴的,按照资金的归属权,由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条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交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不得逃避交纳义务。

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所收款项,不得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二条 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确认后,退还执收单位。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

(二)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非税收入进度报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取之有道,分配有据,用之有规”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将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内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类别定期划解国库,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六条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和事业发展支出,按上缴额的20%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教育、文化、公路收费等特殊行业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和事业发展支出按州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的要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按政府收支科目纳入国库管理。

第十八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通过“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定期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 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工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和不按规定开局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要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并公告作废。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有关的政府、机关、单位和组织要如实反映情况。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非税收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被询问或者质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有关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缴纳非税收入管理款项的;

(二)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三)违法超越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四)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账户的;

(五)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六)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七)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八)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十)管理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遗失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依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六号)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参照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州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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