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迪庆州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迪庆州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迪庆州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重要专项规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迪庆州交通运输行业涉及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非竞争性服务收费、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出租汽车运价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
(三)制定或者调整迪庆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服务涉及的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批准和实施政府投资的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或者非政府投资但经政府批准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五)配置迪庆州交通运输行业全局性公共资源。
(六)处置迪庆州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国有资产。
(七)其他应当由迪庆州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后勤等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要求
(一)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第713号、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文件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实施后评估等法定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责权匹配的原则实施。属于政府决策事权、迪庆州交通运输局作为实施机构的,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