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迪环查(扣)字〔2018〕1号
和**:
身份证号码:53342119********15
地址: 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五境乡泽通村通古组沥青搅拌站
我局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对你经营的位于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五境乡泽通村通古组沥青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金沙江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相片(执法人员2018年1月8日15时23分、24分拍摄于香格里拉市五境乡泽通村通古组沥青搅拌站);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1月8日12时11分至13时20分制作);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调询查问笔录(2018年1月8日14时30分至15时05分制作)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 搅拌主楼1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15 日(时间从 2018 年 1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五境乡泽通村通古组,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