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局属各科室(站、所),各相关重点排污企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第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重点排污单位分类管理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我州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环境信息公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建设环保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作为密切联系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污染源单位的环境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有效促进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防止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二、全面及时,认真公开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
依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规定,我局确定了迪庆州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在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公示。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方法和公开的时限,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积极创建信息公开平台,依法依规全面做好本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强化监督,依法落实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强化监督落实责任,依法督促检查辖区重点排污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对不依法主动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的重点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州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县(市)分局、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开展环境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依据。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