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计划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客观评价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财政科技经费立项支持的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 均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中介机构、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服务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州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州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县(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具体验收工作可委托相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负责。
第七条 项目验收分为A类项目验收、B类项目验收和C类项目验收三种类型。A类项目是指州财政拨款总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B类项目是指州财政拨款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C类项目是指州财政拨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项目验收以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方式为主, 也可采取书面验收方式。A类项目应采取会议验收方式,必要时同时开展现场验收。B类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方式。C类项目采取书面验收方式,对于C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有必要组织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可向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 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人数一般5-7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书面验收可由验收组织部门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也可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组,采取集中评估的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 A类项目和州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州科技局组织验收,其他单位实施的B类项目和C类项目由州科技局委托县(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和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应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的6个月内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时限期满后6个月内向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经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审核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签发项目延期验收申请批复,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州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3年内不再受理、推荐其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 签署审查意见后, 将项目验收申请书及验收材料报州科技局业务科室审核。
第四章 验收审批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州科技局业务科室对项目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 签署审核意见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后,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验收申请未获批准, 但已基本完成研发任务的项目, 由州科技局业务科室批复项目按总结方式结题。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依据本办法和《项目任务书》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疑,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材料, 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 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 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做出以下决定:
1.通过验收;
2.准予结题;
3.限期整改;
4.验收不通过。
第十八条 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项目经费到位并符合有关使用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技术工作,项目经费到位并符合有关使用规定,但由于重大的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原因而未能完成经济指标,有充分理由需暂告一段落的项目,准予结题。
第二十条 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或项目经费投入与使用不符合有关使用规定,应该限期整改完善。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验收组做出限期整改决定6个月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按验收不通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验收不通过:
1.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不到70%, 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经费截留、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3年内不得承担州科技计划项目,州科技局3年内不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其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州科技局审核发放《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的20天内, 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由州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编号, 加盖州科学技术局项目验收专用章, 并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 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 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州科技局按年度对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的验收组织工作、项目按期验收及办理验收证书等情况进行统计评价, 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 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配合州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 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州科技局应对项目验收的有关资料分别存档,以便于查阅和对科技计划项目整体执行情况的评价、分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 一经查实, 州科技局将3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州科技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库。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 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 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