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50022/201600003
文  号
来 源
州科技局
公开日期
2016-11-14
【管理制度】迪庆州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14 10:06     浏览次数: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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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为建设创新型迪庆提供知识产权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生产经营、战略布局以及人才支撑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全州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培养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激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培养工作由州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培养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州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为列入国家、省、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企业,均可申请培养。

第五条 指标要求。

(一)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上一年度总资产和销售额正增长,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盈利企业;

(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具备技术创新所必要的研发团队和平台;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专利,专利布局合理,近两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发明专利拥有量处于州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近两年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知识产权全员培训率达到100%,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逐年增加;

(六)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建立主导产品专利信息数据库;

(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能够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州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九)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符合培养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县(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县(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州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迪庆州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近两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四)关键、核心技术专利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复印件;

(六)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知识产权经费情况表;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州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及审批。

第九条 通过审批的企业,经迪庆州科技信息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为“迪庆州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对象。

第十条 认定为“迪庆州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对象的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州知识产权局定期对被认定企业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培养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州知识产权局将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被培养企业一定的经费补助,用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维权保护和战略研究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被认定培养企业可以优先推荐申报“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支持,安排专利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州知识产权局将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对象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对外交流、信息利用、维权保护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迪庆州知识产权局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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