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发起部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1.经营非网络游戏;2.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4.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5.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6.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3% | 实地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 |
2 | 娱乐场所检查 |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2.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3.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4.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5.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6.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7.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建立从业日志;8.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9.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10.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11.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3% | 实地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 |
3 | 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3% |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 |
4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3% | 实地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 |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