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Q66230Y/201800028
文  号
来 源
州民族宗教委
公开日期
2018-01-22
迪庆州民宗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22 08:20     浏览次数: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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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州民宗委)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范围抽查标准抽查比例抽查频率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备注
174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行为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迪庆州民宗委信教群众《迪庆州民宗委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1%1次/年现场检查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行为
175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迪庆州民宗委宗教造像《迪庆州民宗委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1%1次/年现场检查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
176对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迪庆州民宗委民间团体及文化传承人《迪庆州民宗委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1%1次/年书面检查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
177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九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迪庆州民宗委宗教活动场所《迪庆州民宗委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1%1次/年现场检查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
178对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迪庆州民宗委宗教团体《迪庆州民宗委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1%1次/年书面检查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
179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五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迪庆州民宗委宗教教职人员《迪庆州民宗委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1%1次/年现场检查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180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迪庆州民宗委宗教活动场所《迪庆州民宗委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1%1次/年现场检查及书面检查相结合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
181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迪庆州民宗委宗教活动场所及院校《迪庆州民宗委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1%1次/年现场检查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为
182外国人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的处理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第十二条: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迪庆州民宗委宗教用品《迪庆州民宗委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1%1次/年现场检查外国人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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