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迪庆州运政管理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3年12月)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农某 | 迪香运管罚[2023]00164号 | 2023年12月05日13时05分,当事人农某驾驶云R59xxx中小客车从香格里拉市高铁站到香格里拉市区,搭乘2名乘客,收取了20元的车费,在途经香格里拉市高铁站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过调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执法人员依法提供了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核定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违反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罚款五仟元一次性缴纳 | 0.5 | 2023/12/13 |
| 2 | 江某 | 迪香运管罚[2023]00162号 | 2023年11月30日12时42分,当事人江某驾驶云RJC4xx中小客车从德钦到香格里拉,拉运5名乘客,收取了一共600元的车费,在途经香格里拉市尼西垭口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过调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执法人员依法提供了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核定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违反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营运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罚款五仟元一次性缴纳 | 0.5 | 2023/12/5 |
| 3 | 杨某某 | 迪德运管罚[2023]00020号 | 2023年12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在G214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9名乘客驾驶其向丽江千里租车行有限公司租赁的汇众牌小型普客云PU65xx从德钦返回香格里拉。检查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涉嫌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我队执法人员通过乘客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该车负责人杨某某到现场处理。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云PU65xx车辆行驶证等证据。该车未取得租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队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罚款五仟元一次性缴纳 | 0.5 | 2023/12/18 |
| 4 | 香格里拉市x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迪德运管罚[2023]00021号 | 2023年12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在G214国道例行执法时发现2名乘客驾驶其向香格里拉市xx租车行(现更名为香格里拉市x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领克牌小型普客云AK6Gxx,从德钦返回香格里拉,合同显示的租赁费用为350元/天,但检查发现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公司负责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云AK6Gxx车辆行驶证等证据。该公司未取得租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队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罚款五仟元一次性缴纳 | 0.5 | 2023/12/19 |
| 5 | 蔡某某 | 迪维运管罚[2023]00013号(电) | 2023年12月04日,我机构执法人员在维西县塔城镇响古村二级路段开展打非治违路查工作,下午13时40分左右,当事人蔡某某驾驶车辆云RG36xx行驶至卡点,经查,车上共有五名乘客,其中四名乘客从香格里拉市出发前往维西县,另一名在塔城镇路边搭乘上车前往维西县,经核查,车辆云RG36xx车辆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蔡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验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我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我机构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采取了证人笔录等相关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罚款五仟元一次性缴纳 | ¥5000.00元 | 2023/12/8 |
| 6 | 云南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邱某某) | 迪维运管罚[2023]00053号 | 2023年12月06日,我机构执法人员到维西县攀天阁乡腊八底二级路段设卡开展打非治违路查,9时40分左右,当事人邱少元驾驶车辆云RD019xx行驶至卡点,经查,车上共有三名乘客,均从维西县出发前往香格里拉市,该车辆所属云南天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车辆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云南天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我机构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采取了证人笔录等相关证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五仟元一次性缴纳 | ¥5000.00元 | 2023/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