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府登6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云建房[2015]189号)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自2015年1月1日之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按照《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商品房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6%。
根据调查并结合开发区具体实际,每平方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72元/平方米。
此通知。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