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8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经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8年全州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840元/人/年。请各级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要认真落实“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大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