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香格里拉
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自然
资源首次登记的通告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原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192号)和云南省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林保护〔2018〕66号)的要求,以开展自然资源的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权登记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社会〔2016〕2263号),对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位置、面积和范围批复为: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境内,涉及建塘镇、洛吉乡和格咱乡。范围为:东至硕岗,南至洗脸盆丫口,西至属都岗,北至哥拉,总面积602.1平方公里。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内的水流、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等所有权,和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耕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重复登记。
二、实施步骤
(一)划分登记单元。按照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确定的范围以及自然资源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单独作为登记单元。
(二)开展调查确权。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调查确权。州国土资源局会同环保、水务、农牧、林业、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查清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划清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边界,查清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要求等限制情况。
(三)实施首次登记。自然资源登记由香格里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香格里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州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三、其他事项
(一)州级各有关部门、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等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自然资源外业调查、现场指界、资料提供等调查确权工作。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向登记机构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关事宜,可向迪庆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试点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联系人:李彬,联系电话:0887-8233003。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