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报内容
(一)自然灾害信息,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信息,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
(四)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包括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二、通报时限
落实第一时间通报制度,局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州委、州政府有关部门。在向省级安监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向州应急办通报。
三、通报方式
信息通报一般采取文字传真方式进行,情况紧急的可通过电话告知。涉密的信息,通过书面送达。
四、机制运作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不定期召开信息通报联系会,突发事件发生时,实行即时通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二)加强舆情监测沟通。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分析机制,应急办加强与交警支队、公安局等负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前瞻性的舆情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互相通报。
(三)实施重要信息核实会商。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一时难以准确预测的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办要及时与相关单位互相通报预测分析和研判会商情况。对把握不准的,应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对外发布前,与州应急办进行核实会商,以防出现偏差。
(四)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明确1名信息联络员,应急办适时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沟通交流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