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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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139023H/201800008
文  号
来 源
州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1-26
关于对全区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机动车、无牌无证机动车进行清理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6 09:43     浏览次数: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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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办、局(中心),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两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州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机动车、无牌无证机动车进行清理整治的通知》(迪政发﹝2017﹞87号)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报废的相关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因报废机动车、无牌无证机动车肇事造成群众致贫、返贫情况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全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机动车管理历史沿革的实际,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区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机动车、无牌无证机动车开展集中清理整治,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措施落实

为切实开展好对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机动车、无牌无证机动车的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按照清理整治报废机动车、无牌无证机动车“去除存量、不增新量”的原则,成立由开发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州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局长为组长,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苏金泉、虎跳峡交警中队队长杨相龙为副组长,管委会各相关单位、村(社居)党总支书记、主任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虎跳峡交警中队,由杨相龙担任主任,各单位、各村居、区属各企业在2018年1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13398870098。

各单位、各村居、区属各企业要及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逐级安排此项工作,逐村、逐户、逐单位、逐企业、逐社团组织认真开展排查登记,认真督促报废机动车、无牌无证机动车主按要求办理相关报废注销、注册登记手续,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全面推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纵深发展,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不走过场,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深化查堵、管控、整治工作,以清理整治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彻底到位服务民生、保障安全、造福百姓。

二、明确任务分工,严格落实责任

在清理整治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工作中,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着力形成整治合理,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抓好各项工作措施。

(一)管委会职责

结合本区地实际,认真分析研判,将整治责任按属地管理逐级层层细化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好清理整治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工作,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有效预防涉及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各村居、区属各企业职责

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社会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好辖区村、组(社区、居委会)逐户排查登记,全面清理整治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对辖区的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逐车、逐人进行登记,一律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注册登记手续。结合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交通安全承诺签订工作,逐户开展不使用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安全承诺,此承诺书务必于2018年1月30日前签订完毕。

(三)工商分局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区办理过登记、注册的客、货运企业开展全面清理排查,对存在有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未办理报废、注册登记手续的客、货运企业,逐车、逐人进行登记,并督促企业、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注册登记手续。

(四)交警中队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对所审批的客、货运企业开展清理排查,对存在有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未办理报废、注册登记手续的客、货运企业,逐车、逐人进行登记,必须严格督促企业、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注册登记手续。

(五)社事局职责

负责对全区涉车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全面清理排查,对存在有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未办理报废、注册登记手续的社会团体组织,逐车、逐人进行登记,督促社团、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注册登记手续。

(六)公安分局职责

公安分局必须严格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责任,加强对各单位、各村居、区属各企业的对接,及时掌握我区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机动车、无牌无证机动车数据情况,对本辖区的未办理报废、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大检查、大排查,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工作,对日常勤务中发现上路的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一律予以查扣,对报废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无牌无证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属于下列情形的,结合实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注销登记。

车主已自行解体并作为废旧金属处置的机动车报废办理:

(1)对于70年代、80年代注册登记(落户)的机动车,至2013年4月30日车辆管理系统显示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报废的,因年代久远,市场存量极少,经车主申请,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灭失申请书、自行解体的书面说明、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组、村两级基层组织(社区)核实,确认灭失,核实人员签名,加盖村(社区)公章,再由公安分局核查,确认车辆灭失,核查人员签名,加盖公安分局公章后,车辆管理所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死亡的,经公安分局出具死亡销户证明,可以由家属或亲人代办。

(2)90年代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至2013年5月1日车辆管理系统显示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报废的,大部分车辆市场已经淘汰,少数车辆还在上道路行驶。车主提出灭失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车主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灭失申请书、自行解体的书面说明、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提出灭失申请,说明车辆灭失原因、车辆去向,由车主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核查,村委会(社区)确认灭失车辆的,由核查人员签字,加盖公章。

②公安分局进行核实,调查车辆去向,确认车辆灭失的,由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安分局公章后,车辆管理所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死亡或无法联系的,经公安分局出具死亡销户证明,可以由家属或亲人代办。

(3)2000年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至2013年4月30车辆管理系统显示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报废的,车主办理灭失手续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属于山洪、泥石流等原因造成车辆灭失的,车主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灭失申请书、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由公安分局进行核实,确属事实的,出具证明,由核实人员签字,加盖公安分局公章,车辆管理所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属于火灾造成车辆灭失的,车主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灭失申请书、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证明,车辆管理所予以办理灭失手续。

因车辆坠江无法打捞灭失的,车主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灭失申请书、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由公安分局或交警中队出具证明,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

④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灭失的,车主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灭失申请书、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并出具交警中队和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证明,由车主书面说明车辆去向,确认灭失的,予以办理灭失手续。

⑤车辆因损坏,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车辆无法拖曳至回收解体公司或交警中队的,由交警中队或公安分局进行核实确认后,车主自行拆解车辆,并拍照将车辆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切割下来后,与车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一并交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核对车辆档案留存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档案确认一致后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⑥车主已将车辆当废铁出售的,车主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灭失申请书、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并提交废品回收公司证明(废品回收公司已经不存在的,应当有两人以上证明车主确实将车辆当废铁出售的证明材料),按照村(社区)、公安分局核查程序办理,确认车辆灭失后,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

⑦属于运输企业、单位等非个人所有的机动车,由运输企业、单位出具的自行解体的书面说明、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应当由法人、负责车辆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车辆管理所予以办理灭失手续。

(4)已被执法部门依法收缴并销毁的机动车,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灭失申请书、执法部门出具的收缴文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机动车解体证明或销毁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

(5)2013年5月1日后车辆因三个检验周期未检车辆管理系统显示达到报废标准的,车主必须将车辆交报废解体公司依法解体,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6)车辆经多次转卖,未按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注销的,由机动车行驶证栏目登记的车主负责,按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

(7)经公安机关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拒不办理车辆检验、报废注销手续的,车辆管理所禁止办理一切车管、驾管业务,并纳入社会不良信誉系统,向社会公布。

(8)对无牌无证机动车,车主能提供相应合法注册登记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注册登记的,予以办理上牌落户;对车主提供的注册登记手续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办理上牌落户,并告知车主,及时进行报废解体。

(七)农技服务中心职责

农机服务中心必须严格落实农机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责任,对本辖区的达到报废标准未办理报废手续、未上牌落户、未检验的农用车、拖拉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消除农用车、拖拉机交通安全隐患。

对达到报废标准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农用车、拖拉机必须严格参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几种情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销毁、解体涉及的报废农用车、拖拉机;对无牌无证农用车、拖拉机,车主能提供相应合法注册登记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注册登记的,予以办理上牌落户;对车主提供的注册登记手续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办理上牌落户,并告知车主,及时进行报废解体。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工作中,管委会将派出工作组,深入各部门、各村居、区属各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对工作迟缓、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导致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群众致贫、返贫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名下报废、无牌无证机动车发生此类事故的,将追责到人,决不姑息迁就。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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