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迪庆州财政局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打造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出发,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作为推动财政工作质量提升的有效抓手,不断强化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交流质量,努力做到让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满意。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好州人民政府考评办关于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部署要求,迪庆州财政局相关责任科室对2024年政协办理情况进行了再梳理、再完善,确保了整个办理程序有序推进,办理结果符合建议人预期。现根据工作开展实际,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政协提案承办事项
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通知》要求,我局承办的政协提案共计6件,分别为:1.杨孟麟委员提交的1303008号提案:关于从2024年起解决州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提案;2.阿巴委员提交的13030025号提案:关于为“拓然巴”提供教义阐释经费补助的建议;3.张红光委员提交的13030048号提案:关于加大州级财政科技投入,支持迪庆创新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4.陈璐委员提交的13030132号提案:关于将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年度购书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建议;5.顾榕委员提交的13030063号提案:关于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提案;6.杨顺红委员提交的13030091号提案:关于迪庆州进一步做好普惠金融工作的提案。
二、2024年政协办理情况
(一)杨孟麟委员提交的1303008号提案:关于从2024年起解决州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提案的办理
1.意见征询采取的方式及结果。2024年4月24日,在电话会商的基础上,由迪庆州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一行工作人员同杨孟麟委员就提案答复意见进行了面商,面商会上迪庆州财政局充分听取杨孟麟委员意见建议,并就当前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解答。迪庆州财政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咨询了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有关政策要求,形成答复意见,杨孟麟委员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满意度为“满意”。
2.答复意见。按照面商结果,我局对杨孟麟委员作了如下答复。答复意见已送达委员本人。
针对建议,我们认真进行了研究,并咨询了省财政厅。省级财政是按照《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安排了省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
目前,我州在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有82名,根据《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云办发〔2022〕59号)以及《迪庆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迪办发〔2023〕3号)相关规定,每年需要开展春节慰问、健康体检、疗休养等活动,预计需要资金在20万元左右。4月24日,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安排了总工会2024年劳模专项补助经费20万元。在以后年度将按照《迪庆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迪办发〔2023〕3号)文件要求和州总工会的资金使用方案纳入财政年初预算。
由于2024年州本级可用财力仅能覆盖“三保支出”及部分法定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无财力安排其它方面的支出需求,财政平稳运行更多的需要上级“输血”式的帮扶才能够基本实现兜牢兜实“三保”底线。因此请州总工会充分考虑我州财政承受能力,在组织开展劳模各项活动过程中厉行节约、优先统筹使用工会经费等来缓解财政压力。
(二)张红光委员提交的13030048号提案:关于加大州级财政科技投入,支持迪庆创新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办理
1.意见征询采取的方式及结果。2023年4月27日,在电话会商的基础上,由迪庆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龚曲江初龙带领科教文化科科工作人员同张红光委员就提案答复意见进行了第一次面商,面商会上迪庆州财政局充分听取张红光委员意见建议,并就当前科技有关政策进行了解答。经第一次面商后,迪庆州财政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咨询了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有关政策要求,经此次面商后,按照张红光委员意见,完善后形成答复意见,张红光委员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满意度为“满意”。 2.答复意见。按照面商结果,我局对张红光委员作了如下答复。答复意见已送达委员本人。
州本级财力虽然拮据,但在科技类州本级资金保障需求上高度重视,尽最大财力支持我州科技事业发展。2023年我州年初预算安排科技类(含科协资金140万元)项目资金共计750万元,经咨询我省其他地州州本级年初预算科技类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州市体量、人口等因素测算,我州州本级科技类项目预算资金保障力度一直以来在全省各地州属于前列。当前全州科技类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现状基本靠州级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县市一级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极为有限,按照迪庆州财政科技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县市一级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需进一步加强投入力度,不得将事权和支出责任转嫁于州级财力履行安排。
2023年开始州本级可用财力仅能覆盖“三保”支出及部分法定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无财力安排其他方面的支出需求,为确保州委、州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需在年度执行中努力实现增收、向上争取新增财力、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盘活存量资金和跨年度预算等方式动态组织财政平衡,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在现有经费保障的基础上,以后年度视本级财力情况逐年加大州级财政科技投入,支持迪庆科技创新事业高质量发展”,并按照迪庆州财政科技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保障州级需承担的财政科技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陈璐委员提交的13030132号提案:关于将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年度购书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建议
意见征询采取的方式及结果。2023年4月27日,在电话会商的基础上,由迪庆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龚曲江初龙带领科教文化科科工作人员同陈璐委员就提案答复意见进行了再次电话会商,迪庆州财政局充分听取陈璐委员意见建议,并就当前有关政策进行了解答。迪庆州财政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咨询了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有关政策要求,经此次面商后,按照陈璐委员意见,完善后形成答复意见,张红光委员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满意度为“满意”。
2.答复意见。按照面商结果,我局对陈璐委员作了如下答复。答复意见已送达委员本人。
根据《迪庆州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迪政办法[2021]88号)文,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州级与州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了明确的要求,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分级配套做了明确的比例划分,明确配套比例事项外,其他确认为各县(市)及开发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的,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州级图书馆年度购书经费已纳入州本级财政预算,建议各县(市)区在安排年度预算时适当予以安排公共图书馆年度购书经费;同时州财政部门也将进一步与州文旅部门对接,由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图书馆年度购书需求做调查,在上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分配时,满足乡镇农家书屋配备图书的前提下,适当予以安排县级公共图书馆购书资金,并且2024年州文旅主管部门已从上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中安排县级图书购置经费。
(四)杨顺红委员提交的13030091号提案:关于迪庆州进一步做好普惠金融工作的提案的办理
1.意见征询采取的方式及结果。2024年4月28日,在电话会商的基础上,由迪庆州财政局工作人员同杨顺红委员就提案答复意见进行了面商,面商会上迪庆州财政局充分听取杨顺红委员意见建议,并就当前有关政策进行了解答。迪庆州财政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咨询了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有关政策要求,形成答复意见,杨顺红委员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满意度为“满意”。
2.答复意见。按照面商结果,我局对杨顺红委员作了如下答复。答复意见已送达委员本人。
一、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方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推进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持续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和《云南省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云政发〔2024〕10号),结合我州实际,迪庆州财政局草拟了《迪庆州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已通过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近期下发,实施方案的实施必将推进我州普惠金融工作取得十足的发展。
二、做好迪庆州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
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引导作用,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安全,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云南省实施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4-2026年)》(云财规〔2024〕5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迪庆州财政局草拟了《迪庆州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过与迪庆州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征求意见建议,初步确定2024年-2026年农业保险投保原则为种植业愿保尽保、养殖业应保尽保,养殖业农户承担部分由州县财政共同承担;投保方式为“1+5”模式。“1”即采取共保模式,由1家机构负责主承保,州级主管部门与该主承保公司签订三年投保合同;“5”即根据开标评分结果,按得分高低,选择前5名(除去主承保公司),参与到未来三年投保过程中,以此提升整体服务能力。
该方案一是可以充分调动更多的保险主体参与,在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形成竞争机制;二是有利于分散大灾风险,缓解保险公司理赔压力,有效提升财政保费支出进度,提升整体理赔时效。同时,能够进一步推进保险公司开展全州性普惠金融服务。
三、积极落实有效的财政贴息政策
在各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百姓的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好有效的财政贴息政策,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低收入人群融资压力。为此,迪庆州财政局梳理了以下相关企业奖补及相关财政贴息政策。
(一)企业奖补政策
根据《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迪发〔2020〕7号)文件精神,州级财政部门已设立专项资金,从2020年起每年安排州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600万元,主要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促进市场主体数量增长等。
为进一步适应我州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目前已由迪庆州工信局牵头,形成《迪庆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送审稿的起草依据是:一是根据《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8号)、《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迪发〔2020〕7号)等文件明确专项资金由州工信局、州财政局牵头实施的规定,并结合省级专项资金设置和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职责涉及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将原“迪庆州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更名为“迪庆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是在保留原资金管理办法投资奖补、原材料收购奖补和服务体系奖补的基础上,取消了贷款贴息(以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为主);三是新增了“中小微企业倍增计划培育补助”,建议首期资金规模为每年160万元,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帮助企业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创业咨询指导、申报有关专利、品牌(荣誉)认定、奖补申报文本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倍增计划和市场主体培育健康发展;四是新增了企业梯度培育奖补,建议资金规模每年100万元,同时支持我州中小企业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动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本次修改,整体上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做了进一步明确,提升了申报项目质量并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该管理办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通过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州工信局党组会审议同意,已呈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2023年9月30日(含)以前,创业担保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 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规定执行。自2023年10月1日(含)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则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规定执行。即: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业担保贷款均按季度付息。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在合同签订后第12个月偿还本金10%,第24个月偿还本金20%,第36个月偿还本金70%;贷款期不足36个月的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就业部门)、承贷银行协调确定分期还款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还清,也可以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就业部门)、承贷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 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 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2024年第二季度,经过迪庆州财政局、迪庆州人社局与金融机构协商谈判,将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锁定为在基础LPR的基础上,上调90个BP,该利率政策执行三年。
(三)云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政策解读
该政策明确三个方面贷款可享受财政贴息。一是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二是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三是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民贸民品企业按照上年度贷款实际放款金额(存量贷款为贷款余额)的2.88%申请财政贴息,贷款利率低于2.88%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申请财政贴息。
各地民贸民品企业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逐级提交资金申报材料。为切实提高支出进度,发挥贴息资金惠企利民作用,建立财政资金直达企业机制,由省级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分配下达至相关企业,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进一步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建设
按照中央、省、州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迪庆州财政局、人行迪庆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将进一步强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扩大平台数据维度、提升数据质量,归集共享更多与金融业务、信贷业务紧密关联的数据,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准确性。同时,州内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用,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主动对接涉企、涉农信息主管部门,注重内外部数据结合,为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精准画像,提升信贷产品匹配性,拓宽服务场景。
专此报告。